1.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抵押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2)调查了解抵押房地产法定优先受偿权设立情况及相应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3)计算抵押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4)分析抵押房地产的变现能力并作出风险提示。
2.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估价应遵循谨慎原则,不得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不得低估法定优先受偿款及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
3.评估待开发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4.抵押房地产已出租的,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应为出租人权益价值;
(2)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应为无租约限制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抵押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1)直接评估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2)先评估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再减去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
(3)当估价中需要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假定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应设定为自价值时点起计算的相应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但国家和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6.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应按抵押房地产所在地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没有规定的,可按同类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进行估算。
7.抵押房地产为按份共有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抵押人在共有房地产中享有的份额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为共同共有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共有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8.抵押房地产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房地产权利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9.房地产抵押估价用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相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10.在进行续贷房地产抵押估价时,应调查了解及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抵押房地产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发生的变化,并应根据已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估价。对同一抵押权人的续贷房地产抵押估价,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续贷对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11.房地产抵押贷款后重估,应根据监测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掌握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变化情况及有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定期或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抵押房地产状况发生较大改变时,对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等进行重新估价,并应为抵押权人提供相关风险提示。
12.重新估价大量相似的抵押房地产在同一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抵押净值,可采用批量估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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