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13年11月6日哈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4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如何确定征收范围?如何评估和补偿?有哪些补偿方式?针对市民的疑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个人和单位 不能对房屋实施征收
征收房屋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办法》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实施房屋征收。除哈市、区人民政府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活动。
征收房屋必须纳入
哈市年度征收计划
征收房屋必须纳入哈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办法》规定,建设活动需要征收房屋的,由组织建设的部门或区政府先行组织研究,并向哈市房屋征收部门提报纳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申请报告。哈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报哈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调查登记
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调查登记结果需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办法》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住房保障资格、房屋使用情况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事项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登记予以配合。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征收方案
要公开征求意见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补偿方式
可以自行选择
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办法》规定,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