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买房的人注意了,从今天起,深圳正式启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10版)。记者了解到,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样板房说明可视为合同内容。
日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更新房地产预售合同的通知》。通知称,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及深圳市房地产市场情况,该委将于2011年1月4日对房地产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更新,正式启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10版)。更新完成后新签署的合同将使用新的合同版本,对在更新前签署的合同进行修改的将仍按原有合同版本保存。
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介绍,深圳市2006版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2006年3月15日正式启用以来,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品房交易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引导作用,规划国土委组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此前,规划国土委曾于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31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随后相关课题组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采纳修订,形成第二稿。2010年6月,该委公布修订稿,就该示范文本再次对外广泛征求意见。今年1月4日,新版房地产买卖合同正式面世。
记者了解到,新版合同有多处修订。新版合同对购房总价款进行了界定,明确购房总价款不包括购房环节产生的相关税费。通过明确购房总价款的内容,有效避免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对购房税费支付问题的争议。在原合同中未对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的效力进行约定,部分带非毛坯交付的房产实际交付与样板展示房不一致,导致合同纠纷。为避免此情况的发生,新版合同增加了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的效力约定,明确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