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九项资金筹集渠道
征求意见稿列了九项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5%以上的资金;(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八)社会捐赠的资金;(九)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出资的所有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集中建设为主并考虑配套
保障性住房采取怎样的建设模式?市中心能否配建保障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三种建设模式,表述为“采取集中建设为主,旧城改造配建或者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特别要求,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综合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医疗等生活配套设施的需求。旧城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保障性房屋。
对于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及物业管理等事项。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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