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面积非毛坯不得超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饰非毛坯标准和配套设施,不得超出标准建设。
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饰非毛坯;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在出租和出售前,应当参照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室内非毛坯标准,作相应的修缮。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明确具体的室内装饰非毛坯要求。
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国家规定的优先保障对象,轮候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住房的权利。具体的轮候规则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重新审核。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供选择的住房范围内按规则选定具体的住房。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放弃选择住房的,则重新轮候或者选择租赁补贴,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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