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六月不住回收保障房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购住房内居住的;(二)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抵押所购住房的;(三)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四)通过购买、继承、赠予等方式拥有其他完全产权住房的;(五)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当地的;(六)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同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强制收回出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性住房的;(四)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六)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政府违法取消下一年用地
征求意见稿对各地政府、保障房建设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对未依法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量占居住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比例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的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的比例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等情况,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得下拨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以下几种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处分:
(一)发展改革部门未按规定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二)以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未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收回条件等内容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三)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使用进行监管的;(四)国土资源部门未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和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五)物价部门未按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六)未依法出具按规定需由本部门出具的收入、户籍等证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七)税务、金融、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性住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弄虚作假骗房可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并可处骗取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还要处以数倍的罚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文/记者 练情情)
2025-09-17 08:14
2025-09-17 07:00
2025-09-17 07:00
2025-09-17 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