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如果开发商想改造某小区,就先收购这个小区的房屋。当达到一定数量后,剩余部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售卖”,要求这部分业主将房产卖给开发商。法院会做出裁决:一是应该不应该卖给开发商;二是如何定价。这样就有裁判员了,而在深圳,由市场主导的模式下,裁判员缺位了。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贺倩明:
“拆迁”难题需要市场和政府协同配合
实际上,深圳从实施旧改政策以来,始终坚持市场化主导的方向。不过,“拆迁难”的问题一直是旧改项目推进的“拦路虎”,大部分项目都因为极少数业主拒绝签署搬迁补偿协议而难以推进,这已严重影响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商亦怨声载道。
深圳市主管部门一直试图寻求“拆迁难”的解决方案,已实施多年的《深圳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其实早规定了当超过90%的权利人签署了同意改造的协议后,对剩余10%的部分,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政府组织实施。不过,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目前并没有见到成功的案例。
而当95%的权利人均同意实施旧改,但由于少数5%的权利人与项目实施主体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而导致项目停滞,在这种情况下,95%的权利人利益是否受损,如果受损,其是否有救济途径?
旧改虽然是由市场主体参与,却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况与公共利益有关:一是改造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有的甚至存在消防和建筑安全问题;二是改造区域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医院、公益文体设施;三是改造区域存在政府主导的特殊产业发展用地的需要。因此,旧改不仅涉及商业利益,也涉及公共利益。当“公利”与“私利”密不可分时,应该如何平衡和取舍?
“拆旧建新”方式的旧改并不是简单的剥夺原权利人的产权,而是采取现金补偿或新房调换的方式变更其权利形态,而变更权利形态的对价是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商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多数人按市场条件达成合意,少数人却提出了超越正常市场预期的条件而导致项目陷入僵局时,这种僵局不仅使得多数人可期待的利益难以实现,也使得旧改中的公共利益无法实现。那么,政府进行有限度的干预是必要的,这种干预与传统意义的行政强制拆迁存在本质的区别。
要解决旧改中“拆迁”的难题,需要市场和政府协同配合,市场主体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和商业逻辑,充分尊重市场价格机制的前提下平等协商,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恃强凌弱。
云集团董事长 耿延良:
少数业主不签约是滥用权利
我认为一是老旧住宅区改造要求签约100%的政策本身就有问题,实现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即使是政府的棚改项目,也不可能达到业主全部签约。
少数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造成了小区改造停滞不前,我认为这是滥用权力的行为,从全世界来看,关于建筑物的改造、维修等都由大多数业主来决定,这是普遍的规则。而又因为建筑物有作为不动产的并联性,导致了少数业主必须服从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包括物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作小区改造。
所以,从法律上讲,必须加快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制定,建议学习香港的做法,如“强制售卖”、强制收购,为老旧住宅区、棚改提速,解决少数业主不签约造成项目停滞不前的难题。把我所知,深圳人大已将城市更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两年了,但目前进展仍不理想,我们呼吁政府能够尽快推动立法。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虽然开发商项目开发的是商业项目,但是因为项目带有公共配套,也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对于少数业主拒不签约,实行强制征收,在司法程序上是行得通的,关键看如何执行。从业内来看,其他城市也有应用国有土地补偿来解决拆迁难的问题,深圳应该学习。
而正是因为深圳土地资源稀缺,加上老旧住宅小区拆迁难的问题,所以政府推出了棚改模式。但是政府针对开发商已经进驻的项目做棚改,也是有压力的。因为开发商已经做了前期投入,这需要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另外城市更新实施困难的项目,政府进入做棚改也会遇到拆迁难的问题。
所以,我建议,对于停滞不前的项目,政府应该适当介入,为业主、政府、开发商三方搭建对话平台,并指导业主的补偿机制,让项目得以持续。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大多城市更新项目为老旧住宅小区,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更新项目也为深圳带来更多的公共配套。
(来源:南方都市报/冯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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