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关于遗产税的研究开征问题,写入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文件,之后众多媒体竞相报道的关于“80万元起征点”的传闻,引得舆情沸沸扬扬,群情激动。在当下的中国,这是一桩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相似而十分牵动利益、牵动感情的话题,甚至其“刺激与轰动性”有过之而无不及。
遗产税是一种税负不能转移的直接税,实践中通常要与赠与税一起设计、配套实施,据研究者统计,世界上至少有90余国征收此税。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改革讨论中,我国也曾明确提到此税,但一直没有开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社会变化巨大,财富的积累与增长有目共睹,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矛盾凸显也十分刺目。于是乎在近十年间,遗产税成了一个更为敏感的话题,在官方文件和公开场合已久未提及。而今既已重开议论,看来今后深化展开对这一税种的理性讨论,很有必要,也无法回避。本文在此试从此税相关考量的价值取向和改革设计的问题导向两个维度,作初步分析探讨。
先说价值取向。税制、税种的设计,必然体现某种人文与社会意义上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在调节收入分配、财产配置上起较大作用的直接税——尤其是这种“家里死了人之后,后人继承财产还要纳税”的遗产税,更是如此。直观地看,遗产税的价值取向就是抽肥补瘦,促进共同富裕,或可以用西方的比喻称之为一种罗宾汉式税种(罗宾汉是欧洲传说中于中世纪晚期劫富济贫的著名侠盗)——当然,这仅是比喻而已。税不是抢劫,是政府为主体的讲依法、讲规则的再分配,属于经济调节工具的运用。
在人类社会近几百年的发展中,关于此种价值取向在遗产税上应具体落实为何种设计方案,乃至对此税种的兴废如何考虑,争议不断,以后想必还会继续。最有意思的是美国案例。遗产税开征多年后,美国曾经过立法程序启动了逐步降低税率而以2010年取消该税为目标的过程,但却很快出现比尔·盖茨等一批富豪在《纽约时报》登出广告公开加以反对的情况,认为这既不利于社会,也不利于他们的后人。据说后来的博弈结果是仅在2010年停征一年(或说当年税率为零),而后又进入逐步提高税率的过程。可以说,迄今这个美国案例仍在主流认识和制度框架上,肯定了实施抽肥补瘦调节的价值取向,应当讲其所体现的是社会走向发达过程中和市场经济体较成熟状态下的一种文明要素。其他代表性的市场经济体,从老牌的英国到新进的韩国,在这一取向方面大同小异。近些年也有停征遗产税的经济体,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代表的并不是主流,较多反映的是某些特别情况下的特殊选择。
应特别指出,从美国看,遗产税的存在,客观上有力助推了美国业已蓬勃发展的“第三部门”(指在政府代表的公共部门、企业代表的私人部门之外的公益基金会、民间慈善机构、志愿者非营利组织等)的壮大,进而促成了公益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年复一年、代复一代,在自然规律面前预期不久于人世的富豪,都必须做出明确选择:身后是缴纳相当高的遗产税后将剩余的遗产传给指定继承人,还是干脆生前把相当多的财产捐出去成立规范运作的公益性基金而流芳百世?相当多的美国富人在这一选择面前,会倾向于后者。美国现时存在的公益性基金会的一览表,按首字母A至Z的排列,是可排成厚厚的多卷本的,笔者当年在美国国会图书馆内见过,印象深刻。例如,大名鼎鼎的美国洛克菲勒财团出资建立洛克菲勒基金会之初,即按照美国法律确立其公益性宗旨,之后由理事会负责组织专业团队作安全投资而以增值部分用于履行宗旨的支出,完全切断了基金会反过来“反哺”洛克菲勒财团的任何可能性。所以说,“洛克菲勒财团有可能走向破产清算而不复存在,但洛克菲勒基金会将永远存在”——美国的这一套相关法规与制度机制,使遗产税和公益基金会的发展形成了稳定的因果关联,进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从“中国梦和美国梦是相通的”这一共性观察角度,可总结得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已在一些基本特征上与发达国家相似:出现越来越多的富豪(可从不断公布的排名榜上知其大概),出现越来越多的慈善公益活动(当然在现阶段正欲走出混沌的中国,公益慈善活动甚至会与种种“变型”动作和八卦新闻相交织),形成越来越明显的对于收入分配、财产配置现状的社会关切(几乎人人都有这方面的一肚子话要表达)。因此,中国在处理遗产税问题上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凝聚基本价值取向上的社会共识,已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事情了。
邓小平曾多次强调“先富共富”的思路,大体上改革开放之后,前一半时间他更多关注的是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顺应经济发展中无法齐头并进共富的客观规律;后一半时间,则十分强调发展起来之后的问题不比未发展时少,一定要努力实现共同富裕。权威性的《邓小平年谱》记载的他有生之年最后一次发表的政见,是与他弟弟邓垦关于收入分配等问题的谈话,其中主要就是把能否处理好共同富裕问题,看作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高端战略把握和大政、大局问题。
本文认为,按照这种“先富共富”思路内含的价值取向考虑问题,秉持“两个一百年”的中国现代化愿景,我们完全无法把遗产税从促进完成中国先富共富历史过程的制度建设选项中排除。税收不可能是万能的,但走向现代国家和现代税制,不积极地、前瞻性地认识和考虑遗产税等直接税的制度建设,是万万不能的。客观进程或迟或早要把开征遗产税这个问题推向决策前台,而有远见和战略意识的改革者,莫不如更为积极地、更具前瞻性地推动相关研究考量,为之廓清基本价值取向、凝聚社会共识和准备相关的设计要素。至于应有眼界上的纵深,在有了关于价值取向的认识之后,在未来的直接税培育、成长方面,我们至少需要看出去50年至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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