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价值取向考量和改革大方向判断之后的一系列问题,在遗产税事项上,是相当复杂的,决非三言两语所能勾画清楚。
所以,要再细说遗产税改革设计的问题导向。所谓问题导向,这里已不是指遗产税要解决什么问题——前面的价值取向讨论分析,已在大方向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即此税是要依法形成抽肥补瘦的经济杠杆,包括成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推动器,服务于实现共同富裕和现代化伟大民族复兴进程。这里所说的问题导向,其所聚焦审视的是:如果推出遗产税的改革,我们会碰到什么问题?在改革设计上怎样处理这些问题?
中国的改革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遗产税,先不说其与赠与税的关系等技术性问题,首要的是,在其与一些基本社会问题的关联上是多维化的,所以很有必要以若干基本的问题为导向,在对遗产税的价值取向予以肯定之后,就针对关联问题的税改方案设计要领加以讨论,以求能够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在改革视角(即开启新的制度安排的视角)上开征遗产税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此税势必要求有居民财产申报、登记、查验、保护、交易制度的全面建设,其中尤以官员财产报告制度首当其冲。依照事物的逻辑关系加以审视,这一递进联结链条实在是再清楚不过了:第一,如果没有居民财产的实名申报、登记制度,以及对于其金融资产、不动产等的查验制度(可借助联网),征收遗产税所需的可靠信息从何而来?第二,政府既要代表公共权力建立和运用这一财产申报、登记、查验制度,那么就必须配之以严密、公正、令人信服的财产保护制度,即凡是社会成员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不受侵犯,否则,如何首先形成政府执公权征税在自然法层面的合法性?第三,有了上述这些制度,必然延伸出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并尤其要求有高规范水准的财产交易制度,这种交易制度要能涵盖和处理统一市场上所有财产作为资源要素可能会在竞争与要素流动中发生的买卖和产权变更,规范地处理所有相关的产权交易问题而不留法律无解的“后遗症”,否则,如何平顺联结后面要征收的遗产税?试设想小产权房案例,据说仅在北京目前就已累积达到几十万套的小产权房,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如诉讼和所有权、继承权的确认),这些房子马上就会被界定为“无产权房”,那么还存在征收遗产税的前提吗?第四,要解决所有前述问题的一个最靠前面的现实问题,是官员的财产报告制度需有令人信服的确立与“交代”。“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首先自己要做到”,被民众视为领导的一定级别以上的党政官员,如果自己不能规范地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还必然引出财产公示制度),又怎么能设想普遍地要求公众完成财产申报而后对他们开征遗产税?于是,回到我国现阶段这方面的现实情况,虽说官员财产报告与公示制度已是世界上所有走向现代状态的国家和经济体都在实行或正在推开的制度,但在我国还仅仅有一小部分部门的内部试点和部分地方在基层进行的公开试点(如媒体曾报道的新疆阿勒泰和浙江磐安)。今后何去何从,还备受争议,尚未定夺。
谈到这里,还仅仅是谈到开征遗产税改革方案设计问题导向之下的第一个问题,仅由此我们就已可得知:推出此税颇为敏感的前提的确立,离我们的现时状态还存在较大距离——研究有必要,快进不现实。但笔者认为需要在这里再强调一次:大道理管小道理,大方向罩着关于过程、步骤、轻重缓急的考虑,凡属这种现阶段还无法具备其可操作性但符合改革和社会进步大方向的事情,那么应做之事,便是讨论如何可以创造条件以及可以通过何种举措争取逐步具备条件,使之可以推进到可操作状态。所以,这些既不应是强调其“不现实”而不加研讨的问题,更不应是以“目前不可行”而全盘否定、不予承认的问题——遗产税就是当下中国所面临的这样一个问题。
接下来,后面的讨论已不必过多展开但需要一并做出勾画:遗产税的开征至少还会带出的其他几个有分量的问题。
遗产税改革设计视角上会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一旦以此税构成中国直接税体系中继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之后的又一块税制基石,便意味着中国的税改真正进入了“深水区”,在我国已确立多年的依宪行政和依法治税方针原则下,公民意识、纳税人意识会因此受到又一轮前所未有的强有力激发而形成“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取向上的更加强烈的公众诉求和社会压力,势必会倒逼式地要求税改配套安排一系列“理财民主化、法治化”的相关改革——这符合十八大“五位一体”全面改革的战略导向与意图,但明显具有攻坚克难的性质,十分需要正视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关系,真正拿出实质性改革的大决心、大勇气与大智慧,通盘筹划渐进推行,无法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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