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问题是开征遗产税应同时考虑对先富阶层的包容式引导和持续创业发展的激励。在某种意义上说,在中国先富阶层中居于多数的企业家,他们的企业家精神与才干是中国实现现代化赶超过程相当长阶段里最为稀缺的资源。未来开征遗产税,需要同时考虑最大限度地继续鼓励这一类纳税人与其家族、团队持续创业发展,必须设计与此相关的具体机制(比如,在遗产税征收环节对还处于实体经济中运营状态的资产作区别对待,以低税或免税处理等)。有人说,只要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就会引起富人大量资产的外逃和大批移民。事实上,只要处理得好,决不至于如此。试想,如果仅考虑税负,他们逃到哪里去?如果是去美、欧发达国家,恐怕无望避开那里更为严格规范的遗产税和其他直接税;如果设想全逃到边边角角、弹丸之地的几个“避税天堂”,似也不大现实。真正稳住、留住中国先富阶层的关键,其实决不在于“不征税”(这不可能)或“尽量少征税”(这有一定空间,但也并非最关键之处),稳住这些人的关键在于形成制度完善向好的中长期预期,并使他们由政府维持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作为而获得基本的、踏实的且愈益充分的安全感。
第四个问题是开征遗产税时还应充分考虑对中国中等收入阶层的培养。被国际社会称为中产阶级的中等收入阶层,在中国目前比重还太低,今后较长历史时期中要培育壮大这一阶层,是早已写入党中央文件的指导方针。培养中等收入阶层的意义十分明显:有恒产、有恒心、偏好理性的这些社会成员,在客观上会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安宁和谐的中坚力量,所以在中国直接税体系的渐进成长中,对他们应当网开一面作专门处理,促进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从这一点看,社会上热议的遗产税起征点问题,设计时显然需要量化为届时中产阶级财产规模的较上沿。
第五个问题是开征遗产税应预先铺垫和同时配套推进对中国“第三部门”的扶持制度与措施。比如,规范的公益性基金会的相关法律建设和扶助措施的成龙配套,十分必要,这是遗产税联动效应的重要相关因素,应一并考虑。从国际经验看,遗产税本身收到的财政收入甚至可以少到不足挂齿,但因此税存在而促使“第三部门”增加的收入来源却大为可观,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则是其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事实上,我国这些年的民间和企业公益慈善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愈益活跃,但标准形式的公益基金会在中国的发展却明显滞后。从这方面改变发展滞后问题的法律制度宜从速建设,以为今后做好铺垫。对那些可以接受公益基金之托作安全投资的专业化主体的成长,显然也需给予应有的引导与支持。
第六个问题是与遗产税改革方案设计有关的一系列技术性问题需要得到较好处理。比如,采取总遗产税制还是分遗产税制,各地起征点如何量化形成,赠与税如何一并设计等等。这里不拟展开。
如此说下来,社会热议的遗产税起征点问题,其实不过是遗产税改革一大堆相关问题中的一项具体的带有技术性色彩的问题。但关于这一点引起的议论热潮,却很有标志性的社会意义:中国的经济社会转轨变型过程,在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之后,看来已演变到一个对税制、特别是对于直接税这种直截了当要做利益和财产再分配的税种的极高度关注阶段,需要我们的公权体系、政府部门,变社会公众压力为动力,积极争取与来自全社会的“正能量”形成合力,来共同研讨和促进势在必行的相关税制改革和全面配套改革。无疑,这真正是一种历史性的考验。
最后还要谈一下对遗产税改革和房产税改革的比较。房产税与遗产税同属直接税,为何笔者一向主张以调节高端为要领积极推进上海、重庆两市业已开启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却在这里讲了许多遗产税改革的前提问题,而对其改革启动(哪怕是试点)还未置一词?本文的主要考量如下:这两个税种的改革都处在经济社会进步的大方向上,但房产税改革虽然千难万难,与遗产税相比较,还是相对容易,并可以放在比后者靠前的位置上。直接观察便可知:房产税的税基是不流动的,摆在明面上的,而遗产税的税基虽包括房产,却有金融资产等可流动的部分,进行确定和征管要复杂许多;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启动,可明确地安排在少数地区,柔性切入,先建框架,也以此呼应了方方面面近年高度关注的房地产调控、地方税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优化问题,但如果开征遗产税,却似乎无法先行局部试点——那样显然会激发金融资产的区域性外流。仅这两点,就足以形成我们在区别轻重缓急安排渐进改革中将遗产税往靠后位置摆放的明显理由——当然还有其他可以列举的原因。
现实生活已客观地把一系列改革问题,摆在全面深化改革取向的方案设计与决策面前,我们理应群策群力、面对挑战,作出关于改革的深入研讨和促成正确的方案选择。以“中国梦”愿景为眼界,把包括直接税、遗产税的改革设计问题,纳入我们整体配套改革所要编制的路线图与时间表,从长计议,积极稳妥推进。
2天前
2天前
2天前
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