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权人”率先回应 股东无权直接处分公司财产
刘伟宏是保怡物业的股东,而在卖铺之后,产权人保怡物业却发“公开信”告知社会公众:除保怡物业以外,任何其他公司均无权处分或转让中心城商铺。这又是为何?
为解开这个谜团,深圳商报记者与保怡物业取得联系,就中心城售铺、保怡物业“公开信”等事件进行采访。保怡物业委托方达律师事务所向记者回应称:“公开信”主要针对怡景公司“占领”中心城事件。
原来,2011年底,怡景公司迫使保怡物业为中心城聘请的仲量联行物业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开中心城内的管理办公室。怡景公司在进驻中心城后,要求中心城租户将租金和管理费汇入怡景公司指定的账户,对外出租中心城场地,还更换部分中心城租户使用的POS系统。
为了向中心城租户及公众澄清事实和维护保怡物业的合法权益,保怡物业在媒体上刊登了“公开信”,将中心城并无任何分割办理的《房地产证》,以及任何其他公司无权处分中心城商铺的情况一并作了说明。“公开信”内容真实有效。从法律上讲,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股东无权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
综上,“产权人”保怡物业强调中心城的“房地产证明确记载中心城限整体转让”,且已经抵押给银行,而售铺过程中,却将商铺卖给众多置业者。这就必须核实清楚两个问题: 一、银行是否同意中心城卖铺?二、中心城的部分商铺是否可以分割转让?
4银行证实中心城卖铺位未获银行同意
既然中心城已经抵押给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这一场持续年余的售铺行为,银行是否知情、同意?针对这一问题,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第一次回复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称:中心城的贷款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牵头的“银团”贷款。保怡物业名下的中心城已抵押给“银团”,属于“银团”的抵押物,该分割销售行为从未获得招行深圳分行以及“银团”其他贷款成员行的同意。商铺销售人乐高控股在《合同》中约定的“置业者将可获得所购买的中心城商铺标的物业及其全部租金收入”条款,以及部分租户被要求更换他行POS机设备的情况,也未经招行深圳分行及“银团”其他贷款成员行的同意或认可。
招行深圳分行强调,招行深圳分行和“银团”其他贷款成员行曾6次向保怡物业、怡景公司等相关方发出《律师函》,重申上述意见,并保留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的权利。而保怡物业已于2012年1月10日向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致函要求停止更换POS设备行为。
5市规划国土委确认 中心城未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证实中心城的卖铺行为未获银行同意,而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回复深圳商报采访函时称:深房地字第3000493628号《房地产证》是新怡景商业中心(中心城)唯一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证。该证记载:限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地产证》。其产权人为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11年1月5日,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与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地合字(2002)9001号)第三补充协议,约定部分面积可分割转让。但该项目至今尚未办理分割分证登记。房地产交易必须“一户一证”,在未办理分割分证登记的情况下,物业即进入市场流通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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