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副局长杨龙回应:目前尚未接到相关通知
市地税局副局长杨龙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深圳暂未接到上级部门的相关通知,故仍按现有规定实施。杨龙告诉记者,目前,深圳一般普通住房按全额1%;非普通住房按1.5%;拍卖房按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深圳于2011年7月11日起实施《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看到,在二手房交易税单明细中,有关个税的征收详细说明分为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按核定征收方式,二手房交易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按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并规定,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税。
“按‘国五条’细则要求,今后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应只有核实征收方式一种,即按差额20%计收。深圳会否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尚不明确。”杨龙表示,一切都要等地方细则出来后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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