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称,我市历史遗留用地征收补偿政策缺位。以龙岗区为例,该区在土地整备工作中遇到了多种情形的历史遗留用地,如:非法转让的未征未转土地;已征未付或未付清补偿款未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已批、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未办理出让手续土地等。但原《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5日失效,目前市政府也没有出台关于历史遗留用地的补偿政策,土地整备工作难以推进。
此外,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但我市至今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用地性质,加大了土地整备与房屋征收的工作难度。
建议
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征收补偿政策
建议称,对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征收补偿政策难以执行问题,希望市政府对现有政策加以研究和调整,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征收补偿政策。近年来,龙岗区在征收补偿工作中摸索出一套符合本区实际情况的做法。“建议相关征收补偿政策未出台前,授权龙岗区先行先试,为我市的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工作积累实践经验。”
市人大代表们表示,关于历史遗留用地征收补偿政策缺位的问题,市政府应尽快出台历史遗留用地征收补偿政策。在相关规定未出台前,授权龙岗区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对于留用地返还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市政府应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关于留用地返还标准的政策,以加快推进土地整备与房屋征收工作。
回复
市规土委:
将通过提高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建议回复表示,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248号令”)规定,我市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按照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即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但在我市城市更新推进的过程中,更新实施主体往往按照1:1.1或1:1.2的拆赔比例进行货币或者物业补偿。由于房屋征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城市更新按市场机制运作,两者在补偿标准上必然有所不同,但被征收人出于攀比心理和博弈心态,往往要求参照城市更新相关标准执行,大大增加了协商谈判的难度。此外,“248号令”针对征收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情形,规定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建筑物重置价补偿;对非原村民一户一栋住宅以及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建设的厂房等,均扣减罚款后给予重置价补偿。实践中业主难以接受该补偿标准,导致房屋征收工作难以推进。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更好地开展,目前,市规划国土委正在研究完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补偿方面,对于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非原村民住宅以及非继受单位建设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等未登记房屋,拟区分情况处理,对于申报按“两规”、“三规”处理的,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扣减罚款、地价后给予补偿。此外,还准备通过提高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以提高被征收人的积极性。
市规划国土委一直在推动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出台,起草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并经市政府五届一三六次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目前,我委正在积极推进该规定的发布实施。该规定统一了征地返还的标准,提高了土地补偿标准,明确了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该规定的出台,将有效规范我市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加快推进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力度。”建议回复中写道。
2025-09-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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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