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潜力
第九条 市域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深圳市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全市土地总面积194869.07公顷,其利用现状为:
1.农用地
全市农用地面积116246.7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9.65%。其中,
(1) 耕地
总面积为6464.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2%,主要分布在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包括菜地、旱地、灌溉水田三种类型,其中菜地为5141.54公顷,占耕地面积的79.53%;旱地为1024.50公顷,占15.85%;灌溉水田为298.47公顷,占4.62%。
(2) 园地
总面积为21913.71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11.25%,主要分布在宝安、龙岗、南山三区。包括果园、桑园、茶园等类型,其中主要为果园,共21389.05公顷,占园地总面积的97.61%。
(3) 林地
为全市面积最大的土地利用类型,主要分布在宝安、龙岗、罗湖三区。林地总面积为71528.63公顷,其中有林地为48847.98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68.29%。全市森林覆盖率为44.9%。
(4) 牧草地
总面积为391.18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0.20%,84.73%的牧草地集中在宝安区。其中,天然草地125.93公顷,占牧草地的32.19%;改良草地226.58公顷,占57.92%;人工草地38.67公顷,占9.89%。
(5) 内陆水面
总面积为15948.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18%。主要分布在宝安区,占全市总水面的63.68%,其次为龙岗区,占23.77%,特区仅占12.55%。内陆水面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四种类型,以坑塘水面为主,坑塘面积为8923.07公顷,占全市总水面的55.95%;河流面积为1916.92公顷,占全市总水面的12.02%;水库面积为5072.43公顷,占全市总水面的31.80%;湖泊面积为36.25公顷,占全市总水面的0.23%。
2.建设用地
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55545.6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8.50%。其中,
(1)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总面积为49973.90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25.64%。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和特殊用地等,其中,城市和建制镇用地为20005.49公顷,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40.03%,特区内为11168.34公顷,占总城市和建制镇用地的55.83%,特区外为8837.15公顷,占总城市和建制镇用地的44.17%;农村居民点为5898.20公顷,占11.80%,几乎全部分布在特区外;独立工矿用地为22582.54公顷,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45.19%,主要分布在特区外;特殊用地1469.79公顷,占2.94%,在各区分布较为平均。
(2) 交通用地
总面积为4679.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0%。主要分布在特区外,其中宝安区最多,占全市交通用地的48.92%;其次为龙岗区,占36.19%;特区仅占14.88%。交通用地包括公路、铁路、农村道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等类型,其中公路为2908.15公顷,占交通用地的62.15%;铁路为463.19公顷,占9.90%;农村道路为331.79,占7.09%;民用机场为544.60公顷,占11.64%;港口、码头用地为431.85,占9.23%。
(3) 水利设施用地
总面积为892.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6%,主要分布在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包括沟渠和水工建筑,其中沟渠面积为555.95公顷,占全市水利设施用地的62.31%;水工建筑物用地面积为336.24公顷,占全市水利设施用地的37.69%。
3.未利用土地
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为23076.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84%。未利用土地主要分布在宝安、龙岗两区,其中宝安为10109.55公顷,占43.81%;龙岗为9253.40公顷,占40.10%。其中,
(1) 滩涂、苇地
总面积为7010.79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30.38%。主要由滩涂构成,占滩涂、苇地总量的99.42%。
(2) 其它未利用土地
总面积为16065.94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69.62%。主要由闲置土地和荒草地构成,分别占其它未利用土地的54.52%和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