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案例
奔驰车内异味重
群体投诉鉴定难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6日,先后有160多位深圳奔驰车主向市消委会进行投诉,反映自2008年至2012年间购买的北京戴克公司产奔驰C200、C300汽车,使用3至4年后,车内异味越来越大,刺鼻难闻,怀疑是厂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部分车主已经提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的空气质量进行过检测,显示车内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超标。
经市消委会多次组织奔驰厂商高层、德国技术专家等进行多方调查和调解,截至目前,奔驰公司已为部分消费者的车辆进行更换地毯、车内空气清洁等处理,但并未彻底解决所有消费者的诉求。
【律师点评】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畅:
目前我国国内首个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于2012年3月1日起实行。如果消费者难以举证证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与车内空气异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考虑变更为要求鉴定车内座椅的皮革等化学成分是否超标等,从而证明汽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的诉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7
案例
车子货不对板
经营者无法举证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1日,消费者刘先生来市消委会投诉上海大众深圳市新大兴工贸有限公司,反映其于2011年3月16日购买一辆上海大众汽车(新领驭2.0手动尊享VC812),存在车型跟购买合同不符、后保险杠油漆有气泡以及商家无法提供合格证等相关问题,要求更换或退车。
处理过程中,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依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产品质量争议鉴定难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进行维权。
【律师点评】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腾锋:
在汽车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及法定要求时,销售者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处理。对于较为隐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发现后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比如公证、第三方鉴定报告等),采用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等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针对汽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消费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做出检测报告,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8
消费争议新服务
仲裁槌起解烦忧
【案情简介】
消费者林女士(化名)投诉称,2012年11月请某非毛坯公司对房子进行重新非毛坯的过程中发生“被投诉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承诺;设置价格陷阱,要挟签署合同;纵容项目经理与施工人员恶意串通,偷工减料,恶意阻止施工”等问题,要求停止侵害行为,并索赔15000元。经市消委会引导,双方选择小额消费争议仲裁。2013年5月15日,经仲裁调解,非毛坯公司承认堵门喷字的错误并减免4000元工程款,消费者接受并当庭支付13000元工程款,双方握手言和。